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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环保标准,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的建议

中生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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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92号建议的答复

李永忠等5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科学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环保标准,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生物质成型燃料进行科学定位和将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从《高污染燃料目录》中删除的建议

采用农林废弃物(秸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含硫量低、灰分低,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在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中燃烧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时,可达标排放。早在2014年,我部在《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中已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

2017年3月,我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已采纳相关建议,没有将生物质成型燃料直接列为高污染燃料,而是从规范燃用方式角度提出要求,即要求在禁燃区内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使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2017年4月,我部在对《高污染燃料目录》解读中再次明确指出,生物质成型燃料是可再生能源,不是高污染燃料,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鼓励使用。

二、关于纠正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错误做法和歧视性做法的建议

原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规定,“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为加大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力度,北京、深圳、南宁等地按照规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控制要求,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列入当地的高污染燃料管控类型。

2017年3月我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同时废止。下一步,我部将研究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配套文件,指导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等工作。

三、关于尽快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标准,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议

为促进生物质能源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能源、环保、农业等领域的研究机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锅炉设计规范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等系列标准。

在排放标准方面,2014年6月,国家能源局联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对示范项目提出了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小于30、50、200mg/m3;2014年11月,印发《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对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控制要求,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重点地区达到天然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上述工作为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标准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我部和有关部门将积极研究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标准,尽快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推动其发展利用的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四、关于制定加快生物质成型燃料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步伐措施的建议

为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持续发展,国家能源局将积极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工程和企业认证体系建设,支持各投资主体探索第三方专业公司为终端用户提供生物质锅炉运营服务的商业模式,引导生物质成型燃料行业健康发展,加快生物质成型燃料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步伐。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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