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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取暖】青岛西海岸新区:生物质锅炉供暖补贴1000元/户

青岛西海岸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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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新区农村居民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能源规划,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镇街(含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下同)为主、部门推动、居民自愿的原则,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生物质生物质”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要求,逐步提高农村清洁取暖比重,构建安全、绿色、节约、高效、适用的农村清洁取暖体系,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打造乡村振兴样板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20年,新区清洁取暖改造任务2.2万户,既有农房节能保暖改造不少于500户。2021-2022年根据上级下达改造任务有序推进。


二、补贴政策


按照多渠道投入的原则,由市级、区级、镇街、居民共同承担。区财政根据市级奖补资金1.5倍进行配套。除市、区两级补贴外,清洁取暖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鼓励有条件的镇街予以补贴,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补贴类型


1.气代煤燃气炉供暖(适用于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对燃气表内管线改造和燃气采暖炉购置及安装费用,按3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补贴。


2.电代煤供暖。住户电表(含)之前的电网扩容投资由区供电公司负责,电表之后的改造由用户负责。对使用热泵类电采暖设备购置、安装及住户电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补贴,不足5000元/户的据实补贴。


3.生物质锅炉供暖。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补贴。


4.集中供热。以村(居)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可供热面积,按照55元/平方米且每户不高于385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取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取暖设施由用户自行配套。


5.节能保暖工程。参与新区清洁取暖工程并按照《农村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节能保暖改造的村(居),由各镇街负责,选取有资质的单位或企业进行施工,且进行清洁取暖的房屋节能保暖改造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要求


1.已享受其他相关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补贴,具体界定工作由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各镇街负责。


2.对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原则上不实施分散取暖。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已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计入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3.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4.根据省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要求,清洁煤取暖仅作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过渡方式,不计入改造任务;使用电锅炉或蓄热式电暖器、发热电缆、电热膜及各类电驱动热泵等供暖设施供暖的,可计入改造任务,但仅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进行补贴,电空调不属于电能改造方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清洁取暖方式,由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及时与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对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和措施,报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5.对区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人群,结合居民意愿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生物质锅炉的,超出上述补贴资金的,由镇街统筹解决。


6.本方案出台前2018年以来已先行开展清洁取暖工程未落实补贴资金的,由镇街上报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进行确认,参照本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补贴资金补贴至2020年采暖季,2021年后农村居民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实施流程


(一)各镇街是本辖区清洁取暖工作实施主体,根据实施方案选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清洁取暖改造形式,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品牌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质量信得过且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品牌企业作为辖区范围内清洁取暖实施企业,原则上一个村(居)选用同一个品牌。工程施工前,企业要与用户签订合同协议书,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及《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指南》的要求执行。


(二)各镇街要与取暖设备供应商(取暖设备生产厂家或授权的经销商)签订《取暖设备购销及售后服务合同》(以下称《合同》),并报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备案。《合同》内容应明确采购数量、产品价格、付款方式、产品质保、抽样检测的方式及费用、授权经销商的延续或变更、售后服务管理、履行保证金、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要素。清洁取暖设施质保期不得低于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其中气代煤取暖设备和电代煤取暖设备、生物质环保炉具的质保期不得低于3年,热泵主机的质保期不得低于6年(控制器主板、压缩机等主要配件免费保修8年)。


(三)清洁取暖改造过程中,各镇街、村(居)要配备专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清洁取暖的改造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发现隐患要立即责令改造企业和用户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各镇街存档。


(四)居民安装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清洁取暖产品后,由居民向村(居)提出验收申请,村(居)汇总公示后,上报所在镇街,同步建立准确详细的工作台帐,由镇街进行全面验收。改造用户台账要实行一户一档,相关证明材料要规范齐全。


(五)各镇街对清洁取暖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名单分类汇总,上报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工程质量整体情况进行抽查,汇总抽查结果后全区公示。


(六)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依据抽查结果,对各镇街完成改造数进行统计汇总后,提出拨款申请。由区财政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街,各镇街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与清洁取暖建设无关的支出。


(七)对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后居民仍使用散煤采暖,由属地镇街会同村(居)收回补贴资金或取消其补贴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统筹全区农村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完善修订新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专项规划。各镇街按照工作目标要求,负责制定辖区实施计划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分户取暖用户是户内设施责任主体。各实施主体负责工程质量和后期运行、维护,要按时间节点推进工程建设,确保按期完成。


(二)明确工作重点,推进任务进度。各镇街要按照“集中供暖为主、气代煤、电代煤和清洁能源分散供暖为辅”的原则,对尚未实现清洁取暖的村(居)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科学组织实施。原则上3年内有改造计划的村(居)不再进行分散式清洁取暖改造。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让补贴政策、清洁取暖的重要意义和安全用气、用电的常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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